鉴定知识 
1、当事人主动申请。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司法亲子鉴定。这是审判机关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司法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司法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丁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义,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2、当事人自愿。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司法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辨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与此同时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况下还得经过其子女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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