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知识 
近年来,非婚生子女要求生父承担抚养费的案件日渐增多,对于此类案件,如果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那么案件事实基本能够查清,审理案件时将亲子鉴定结论直接作为判案依据,案件通常比较容易处理。
1999年,朱某与查某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朱明,一家三口本该过着幸福的生活,可是在朱某心中却始终有个疑问。2015年,朱某向查某提出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不久,朱某心中的疑问愈发强烈,他怀疑朱明并非自己亲生,遂进行DNA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朱某为朱明的父亲。辛苦抚养15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朱某悲愤交加,认为前妻查某不忠不贞的行为对自己的经济和精神方面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故将其诉至法院,后查某支付朱某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元。
经历了家庭变故的朱明觉得非常疑惑,自己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近日,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在朱明的追问下,母亲查某坦白,自己与朱某婚后不久就结识梁某,二人在查某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同居关系,于2001年3月12日生下朱明。为了让梁某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自己在今后的成长中也能有一个合法身份,2017年6月,朱明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梁某之间的亲子关系,要求梁某支付其16周岁之前的抚养费22.5万元,并承担其自16周岁之后至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教育费用10万元。
收到传票后,梁某却到法院反映自己没有这个儿子,其称当初并未与查某发生两性关系,故与朱明不可能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审理中,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进行南宁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梁某与朱明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认朱明为梁某之子的事实,现朱明由其母亲抚养,梁某应根据其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承担相应抚养费。虽朱明现就读于国际学校,但其完全可以在住所地施教区的普通高中入学,不会产生巨额教育费问题。另鉴于梁某已近六十岁,无固定收入,其经济条件不能负担高额的教育费用。结合梁某的负担能力、子女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最终判决其按月给付朱明抚养费1000元。朱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维护社会、家庭关系的安定团结,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严掌握,谨慎适用,基于婚生子女的直接推定制度,对婚生子女与父母亲子关系的鉴定应依申请,并采用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鉴定;对非婚生子女,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告已提出的亲子关系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原告指认被告为生父及要求其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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