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知识 
广西亲子鉴定结论虽是一种重要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有重大作用,但由于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总是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将或多或少地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不同鉴定人,对同一检材所作的鉴定结论,不一定完全相同。广西亲子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可能有出入甚至相互冲突,因此鉴定结论没有当然的证据效力,它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经法官采信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诉讼中对鉴定结论持异议的一方往往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所作的鉴定结论与原来的鉴定结论如果不同,另一方也可能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但是,如果双方没完没了的反复申请重新鉴定不但没有必要,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因此“拟制稿”规定,重新鉴定以两次为限。无论是那方申请,法院最多只能两次委托(不同的)鉴定人作重新鉴定。法院在面临多个鉴定结论意见不同的情况下,采信那份鉴定结论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应由法官自由判断。因为鉴定机构彼此没有隶属关系,无高低之分,鉴定人之间也没有谁服从谁的问题,都只能服从真理。法官通过法庭审理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包括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对广西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法官既要十分重视鉴定结论,又不能盲目轻信鉴定结论,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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