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知识 
鉴定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亲子鉴定结论则与判断涉案公民有罪无罪关系极大,故鉴定人必须以极度认真的精神和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鉴定工作,如实作出亲子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因此,“拟制稿”规定,“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进行鉴定的,应当共同出具鉴定文书。对亲子鉴定结论意见一致的,共同签名;意见不一致的,以多数人的意见做出鉴定结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鉴定文书。”当鉴定人因作虚假鉴定或因失职作了错误鉴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分清责任,有效地进行追究。过去那种由单位盖章的做法,不但不能在实质上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客观性,相反使一些虚假鉴定多了一层堂皇包装,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却又难予追究责任。
广西亲子鉴定中心表示:此外,“拟制稿”明确规定,鉴定报告不完整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样就杜绝了那种以似是而非的亲子鉴定意见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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